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将刑事判决送达受害人家属,由哪个部门承担责任,法律怎么规定?
对于“公安机关是否有权将刑事判决送达受害人家属”这一问题,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明确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(2018年修正)第二百零二条规定:“宣告判决,一律公开进行。当庭宣告判决的,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;定期宣告判决的,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。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。”从该法条可知,刑事判决书的法定送达对象为当事人、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、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。这里的“当事人”包括被告人、被害人等,但并未明确规定必须送达给被害人的家属。公安机关并非判决书的送达主体,其无权直接送达刑事判决给受害人家属。因此,公安机关没有将刑事判决送达受害人家属的法定义务,该职责主要由人民法院承担,且仅在特定情况下(如家属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)才会送达给家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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